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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中国大陆节点服务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用户,需要在服务器提供商处提交备案申请,在取得ICP备案号后才能开通网站。

相关法条如下:

  •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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